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輿情處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輿情處置工作遵循依法依規、公開透明、協同聯動的原則,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 建立“常態化監測、分級處置、閉環管理”的輿情工作機制,實現輿情“早發現、早研判、早處置、早平息”,最大限度降低負面輿情對本會形象及足球公益事業的不利影響。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四條 本會籌資與宣傳推廣部是輿情處置工作的主責部門,負責輿情監控、會同業務部門共同制定輿情處置方案、回應口徑及信息發布等工作。
第五條 本會綜合部、財務部、青少年足球發展部、社會足球發展部負責在職責范圍內及時發現輿情風險、輿情發生后查清事件事實、提供背景資料、準備回應口徑及發布內容;執行處置措施;定期匯報進展和輿情處置情況。
第六條 對涉及有法律風險的輿情處置方案及回應口徑,各相關部門須征求法律顧問意見,確保處置合法合規。
第七條 本會秘書長辦公會負責審議決定輿情處置方案、確定回應口徑及信息發布內容。本會新聞發言人負責按照批準的方案和口徑組織輿情相關新聞發布、接受媒體采訪。
第三章 輿情風險等級及處置措施
第八條 本會輿情風險等級根據事件發生重要程度、影響范圍,設置3個響應級別,一級為最高,三級為最低。
(一)三級響應
1.適用情形。涉及本會單個項目、局部事務的零星討論,少量媒體提出采訪需求;未對本會聲譽造成明顯負面影響,但存在進一步擴散至更大范圍的風險。
2.響應時間。籌資與宣傳推廣部發現輿情后3小時內,牽頭啟動響應程序并通知輿情涉及部門。輿情涉及部門在6小時內完成事實初步核查,48小時內形成輿情處置意見,經籌資與宣傳推廣部核準后,報秘書長辦公會審議。
3.處置措施。視輿情性質與傳播趨勢,籌資與宣傳推廣部對接提出采訪需求的媒體,適時發布相關材料澄清事實;通過本會官方網站、微信等平臺發布公示公告;持續監測輿情擴散情況。
(二)二級響應
1.適用情形。涉及本會單個或多個項目、小范圍負面報道,在行業內或局部公眾群體中形成質疑;對本會聲譽造成一定影響,或存在引發主管部門關注的可能。
2.響應時間。籌資與宣傳推廣部發現輿情后2小時內,牽頭啟動響應程序并通知輿情涉及部門。輿情涉及部門在4小時內完成事實初步核查并提出處置口徑,籌資與宣傳推廣部24小時內完成輿情處置方案,報本會秘書長辦公會議審議。
3.處置措施。視輿情性質與傳播趨勢,籌資與宣傳推廣部對接提出采訪需求的媒體,主動發布相關材料澄清事實;通過本會官方網站、微信等平臺發布專題聲明或情況說明;對涉及項目開展內部復核;持續監測輿情擴散情況。
(三)一級響應
1.適用情形。涉及本會單個或多個項目、大范圍負面報道,在公眾群體形成大規模輿論;對本會聲譽以及足球公益領域造成信任危機,已引發主管部門關注、問詢或約談。
2.響應時間。籌資與宣傳推廣部發現輿情后1小時內,牽頭啟動響應程序并通知輿情涉及部門,輿情涉及部門在3小時內完成事實初步核查并提供處置口徑,籌資與宣傳推廣部同步制定輿情處置方案,第一時間報本會秘書長辦公會議審議。
3.處置措施。視輿情性質與傳播趨勢,籌資與宣傳推廣部負責對接中央主要媒體單位發布新聞材料澄清事實;主動召開新聞發布會詳細披露事實、處置措施及整改方向;通過本會官方網站、微信等平臺發布專題聲明材料;向體育總局、民政部等主管部門報告調查核實及處置工作報告;對涉及項目開展內部復核;持續監測輿情擴散情況。
第四章 罰則
第九條 對輿情處置工作中,因處置不當、不力或不按要求處置造成重大負面影響和嚴重后果的,依照本會人事管理制度追究相關部門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