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新聞對外發布,進一步提高新聞宣傳透明度,樹立本會良好社會形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民政部關于推動在全國性和省級社會組織中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的通知》《體育總局關于進一步建立健全新聞發言人制度的意見》及本會章程,結合本會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聞發言人,是指由本會指定的,就本會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媒體通氣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的本會專職工作人員。
第三條 工作原則: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
(二)立足公益屬性,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
(三)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客觀、公正;
(四)堅持新聞發布服從服務于足球改革及本會工作大局。
第二章 新聞發言人任職條件和職責
第四條 本會設新聞發言人1名,由秘書處提名,經黨支部委員會前置研究后,由理事長辦公會審議決定。
第五條 新聞發言人一般由秘書處負責宣傳工作的部門中層或中層以上干部擔任。
第六條 新聞發言人任職條件:
(一)政治可靠,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政策理論水平;
(二)熟悉體育和公益領域相關法律法規;
(三)精通新聞宣傳業務,熟悉行業發展情況和本會各項工作;
(四)具有較強的溝通表達能力、良好的心理素質和應變能力;
(五)無違紀違法記錄。
第七條 新聞發言人主要職責:
(一)組織并主持召開本會新聞發布會,根據授權發布信息、闡述立場、接受記者采訪、解疑釋惑,就本會相關工作進行說明。必要時可邀請本會其他負責人參加新聞發布會,發布有關情況并接受記者采訪;
(二)積極主動了解、研究、分析本會輿情情況和熱點問題,掌握新聞媒體報道情況及輿論導向,及時向本會領導報告,在做好正面宣傳的同時并有針對性地做好應對處置;
(三)協調本會各部門參與新聞發布,審核新聞發布內容。
第八條 新聞發言人的變更,應由秘書處提議,經黨支部委員會前置研究后,由理事長辦公會審議決定。
第三章 新聞發布形式和內容
第九條 新聞發布形式分為:
(一)新聞發布會:針對重大項目、進展、活動等主題,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發生重大輿情或突發事件時,及時組織召開;
(二)媒體通氣會:面向特定媒體,就重大問題和專業領域問題提前溝通,一般要求媒體不進行報道,也可授權部分內容進行報道;
(三)接受采訪:針對特定信息,通過接受媒體采訪,發布本會信息。
第十條 新聞發布內容:
(一)介紹本會重大決策、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發布本會制訂的重要文件;
(二)介紹本會項目進展、資金募集及使用情況;
(三)介紹重大合作項目、重要活動開展情況;
(四)回應媒體和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重大突發事件,闡明立場觀點、澄清有關信息;
(五)其他需要通過媒體向公眾說明的有關信息。
第四章 新聞發布紀律
第十一條 未經批準,本會任何部門不得擅自舉辦新聞發布活動或接受媒體采訪。
第十二條 除新聞發言人外,本會其他工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接受采訪。確有需要的,應事先書面報基金會領導批準,采訪回答口徑和相關新聞稿件須報基金會領導審定。
第十三條 在新聞發布工作中,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紀律、相關制度,為本會造成重大負面影響且后果嚴重的,依照本會人事管理制度追究直接責任人及相關部門負責人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