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信息公開義務,規范本會信息公開行為,保護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眾的知情權,促進本會慈善工作健康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章程》,結合本會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基金會的內設機構、各專項基金及所有公益項目的信息公開工作。
第三條 信息公開遵循真實、完整、及時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信息公開平臺為民政部指定的統一信息平臺,也可根據需要,在本會設立的互聯網平臺或紙質方式進行公開。
第二章 信息公開范圍
第五條 公開的信息包括:機構基本信息,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公開募捐情況,慈善項目有關情況,慈善信托有關情況,重大資產變動及投資、重大交換交易及資金往來、關聯交易行為等情況,以及法律法規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
1.經民政部門核準的章程;
2.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
3.下設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項基金和其他機構的名稱、設立時間、存續情況、業務范圍或者主要職能;
4.發起人、主要捐贈人、管理人員、被投資方以及與慈善組織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以下簡稱重要關聯方);
5.本組織的聯系人、聯系方式,以本組織名義開通的門戶網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動客戶端等網絡平臺;
6.本組織的信息公開制度、項目管理制度、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
7.按年度公開在本組織領取報酬從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員的報酬金額;
8.本組織出國(境)經費、車輛購置及運行費用、招待費用、差旅費用的標準。
(二)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包括:
1.經審計的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
2.經審計的基金會年度財務報告;
(三)公開募捐情況包括:
1.募得款物情況;
2.已經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項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況;
3.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計劃;
4.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備案的募捐方案、聯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
(四)慈善項目有關情況包括:
1.設立慈善項目時,慈善項目的名稱和內容;
2.慈善項目結束的,應當公開項目名稱、項目內容、實施地域、受益人群、來自公開募捐和其他來源的收入、項目的支出情況,項目終止后有剩余財產的還應當公開剩余財產的處理情況;
3.為慈善項目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應當公開相關募捐活動的名稱;
4.慈善項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應當公開相關慈善信托的名稱。
(五)慈善信托有關情況包括:
1.本會開展慈善信托的,應當按照《慈善信托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相關信息公開;
2.本會擔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
(六)重大資產變動及投資、重大交換交易及資金往來、關聯交易行為等情況包括:
1.重大資產變動;
2.重大投資;
3.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
4.接受重要關聯方捐贈;
5.對重要關聯方進行資助;
6.與重要關聯方共同投資;
7.委托重要關聯方開展投資活動;
8.與重要關聯方發生交易;
9.與重要關聯方發生資金往來。
(七)不得公開的信息:
1.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2.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開時限
第六條 本會的機構基本信息自形成之日起30日內,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本會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在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后三個月內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公開募捐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第三條第三款之規定的信息。
第八條 本會慈善項目終止后三個月內,應當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第三條第四款之規定的有關信息。項目實施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
第九條 本會慈善信托有關情況,重大資產變動及投資、重大交換交易及資金往來、關聯交易行為等情況,以及本會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發生后30日內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其他應公開的信息,應及時主動公開。
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
第十一條 宣傳推廣部負責信息發布工作,并對已公開的信息進行統一管理,必要時向各部門提出信息公開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各部門根據職能職責,負責信息的采集、整理、起草、修改和報請簽批,各部門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公開信息。
第十三條 信息公開前應嚴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業務負責人填寫《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對外信息發布申請單》,并由部門負責人核對后簽字確認。
(二)報請秘書長、理事長審核簽發。
(三)宣傳推廣部在收到簽發文件后,及時發布公開信息,并妥善保存簽發文件形成檔案。
第十四條 發現已公開的信息有錯誤、遺漏或易引起誤導的,應嚴格履行程序進行修改后重新簽批,更正公開內容。
第十五條 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了解社會各界對信息公開工作的反應,對發現和存在的問題及時改進。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及業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后生效。原《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信息公開辦法》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