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國足球改革發展總體方案》等文件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本會章程和公益項目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關愛計劃項下大學生足球支教項目的管理。項目主要內容為資助高校開展以足球教學為主的大學生支教,組織高校教師對縣域足球教師進行培訓等活動,緩解部分地區縣域學校師資不足的矛盾,提高校園足球水平,推廣普及足球運動。
第三條 本項目資金主要來源為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資金。
第四條 資助對象
全國范圍內符合條件的高等院校。
第五條 遴選標準
(一)申請機構為由國家部委、省級人民政府(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省(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或聯合主管的實行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學校。
(二)支教地區原則上為足球事業發展薄弱地區,重點向民族地區、邊疆地區、革命老區、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傾斜。
(三)申請機構提供不限于人員投入的各項具體措施,以保證項目有效組織實施。
(四)支教大學生為足球或體育專業的優先。
第六條 遴選流程
(一)本會通過線上平臺公開發布項目遴選公告。
(二)申請機構申報。
(三)項目部門根據項目遴選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綜合評定,提出擬受資助機構名單,報秘書長辦公會審議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四)經公示無異議后,本會與擬受資助機構簽署《資助協議書》。
第七條 資助標準和用途
(一)大學生支教:原則上支教補貼不超過60元/人/天,往返交通補貼不超過600元/人。
(二)縣域教師培訓:原則上每場培訓費用不超過3萬元,專項用于租用培訓場地,講師食宿、交通和勞務,保險,培訓必要教材、耗材,以及宣傳工作等。其中宣傳費用不超過總資助金額的5%。
第八條 資金管理
(一)受資助機構應按照資金預算妥善使用資助款,確保專款專用。
(二)受資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遵守相關財務規定,對資金進行規范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確保資金合理合規使用。
(三)項目實施結束后,受資助機構應及時提交項目實施總結材料及資金使用情況。
(四)本會對受資助機構提交的項目實施總結材料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嚴格審核。在確認完成績效、履行協議后,支付尾款。
第九條 監督管理
(一)項目部門根據項目歷年實施開展情況,做好項目立項、備案、遴選審核工作。
(二)項目部門建立項目臺賬,有效有序推進項目執行。如協議內容有變更、調整,項目部門應及時報告,經秘書長辦公會議審核通過后簽署補充協議,確保按時完成項目績效要求。
(三)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部門應通過線上跟蹤、線下調研等方式,督導、監控受資助機構舉辦活動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及時督促糾正解決,確保活動順利開展,資金合理合規使用。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必要的實地調研,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中期評估。
(四)在項目實施結束后項目部門負責總結、審計、結項、評估、歸檔工作,對項目績效完成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社會效益、存在的問題、下一步的優化方案進行分析總結。
第十條 安全保障
受資助機構為安全保障責任主體,制定《安全預案》《輿情應對方案》等,保障人員安全和活動順利開展。對其出險事項,以及活動發生的爭議、意外(如事故、延期、取消、不可抗力、投訴、輿情等事項)負責解決,并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宣傳推廣
(一)受資助機構負責做好項目宣傳工作,收集、匯總執行過程中的圖片、視頻及新聞稿件等素材,并提交本會。
(二)項目執行期間,在活動現場顯著位置,標明“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支持”“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和中國體育彩票”標識。
第十二條 社會監督
(一)本項目接受國家財政、審計部門和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的專項審計和監督。
(二)項目部門按照《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信息公開辦法》,做好本項目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本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