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國足球改革發展總體方案》等文件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本會章程和公益項目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關愛計劃項下西部地區足球人才助學助訓項目的實施和管理。項目主要內容為資助中東部足球強省、足球發展重點城市足協對試點地方按照“一對一”幫扶形式開展足球幫扶工作,內容包括支持梯隊建設、選材、集訓、教練培訓等事項。
第三條 本項目資金主要來源為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資金。
第四條 資助對象
本項目資助對象為對西部地區體教融合足球青訓體系試點地方(以下簡稱“試點地方”)開展“一對一”幫扶的中東部足球強省、足球發展重點城市的足球協會(以下簡稱“幫扶地區足協”)。
第五條 資助標準
(一)我會根據當年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規模,結合各試點地方的實際需求、項目規模和項目成本效益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每個幫扶地區足協資助金額不超過40萬元。
(二)資助資金專項用于食宿、交通、勞務費、場租、醫療、保險、耗材、宣傳等方面。
(三)宣傳費用原則上不超過總資助金額的5%。
第六條 資助流程
(一)本會制定項目實施方案后,試點地方體育行政部門、足協提交幫扶具體需求清單。
(二)本會項目部門審核需求清單,并與幫扶地區足協進行溝通,根據需求明確幫扶具體內容;幫扶地區足協向本會提交具體實施方案和預算。
(三)項目部門審核實施方案及預算,報秘書長辦公會審議后,與幫扶地區足協簽署《資助協議書》,并支付首付款。
(四)幫扶地區足協負責項目活動的具體組織與實施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場地的選擇與安排、參與人員的組織招募、活動流程的嚴格執行、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實、項目宣傳報道工作及項目開展情況等。
第七條 資金管理
(一)幫扶地區足協應按照資金預算妥善使用資助款,確保專款專用。
(二)幫扶地區足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遵守相關財務規定,對資金進行規范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確保資金合理合規使用。
(三)項目實施完成后,由幫扶地區足協自主聘請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會計事務所對項目進行專項審計,及時向本會提交審計報告。
(四)本會對幫扶地區足協提交的項目實施總結材料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嚴格審核,在確認完成績效、履行協議后,支付尾款。
第八條 監督管理
(一)項目部門根據項目歷年實施開展情況,做好項目立項、備案及申報審核工作。
(二)項目部門建立項目臺賬,有效有序推進項目執行。如協議內容有變更、調整,項目部門應及時報告,經秘書長辦公會議審核通過后簽署補充協議,確保按時完成項目績效要求。
(三)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部門應通過線上跟蹤、線下調研等方式,督導、監控各受資助地區足協舉辦活動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及時處理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確?;顒禹樌_展,資金合理合規使用。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必要的實地調研,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中期評估。
(四)在項目實施完成后,項目部門負責總結、審計、結項、評估、歸檔工作,對項目績效完成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社會效益、存在的問題、下一步的優化方案進行分析總結。
第九條 安全保障
幫扶地區足協為安全保障責任主體,負責項目全過程的安全保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人員安全保障、保險等事項,對其出險事項以及活動發生的爭議、意外(如事故、延期、取消、投訴、輿情等事項)負責解決,并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宣傳推廣
(一)幫扶地區足協負責做好項目宣傳工作,收集、匯總執行過程中的圖片、視頻及新聞稿件等素材,及時提交本會。所有宣傳報道均應體現活動全稱和資助機構。
(二)在活動現場顯著位置,標明“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支持”“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和中國體育彩票”標識。
第十一條 社會監督
(一)本項目接受國家財政、審計部門和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的專項審計和監督。
(二)項目部門按照《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信息公開辦法》,做好本項目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本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