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國足球改革發展總體方案》《中國青少年足球改革發展實施意見》文件精神,規范和加強中西部縣域地區青少年足球夏(冬)令營公益項目管理,提高項目實施成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等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章程》《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公益項目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西部縣域地區青少年足球夏(冬)令營公益項目的管理。項目主要資助中西部縣域地區利用寒暑假開展青少年足球夏(冬)令營活動,內容包括青少年足球游戲、賽事以及足球教育等各類足球普及性活動,以豐富青少年假期生活,助力青少年健康、快樂、全面成長。
第三條 本項目資金主要來源為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資金。
第四條 項目名稱
中西部縣域地區青少年足球夏(冬)令營公益項目暨××省××縣(市、區、旗)青少年足球××活動
第五條 組織機構
主辦單位:中西部地區省級足球協會
支持單位: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
承辦單位:縣級人民政府,縣級教育體育行政部門,縣級足球協會等社會組織。
第六條 實施范圍
中西部地區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第七條 受益對象
6至12歲少年兒童,向留守兒童傾斜。
第八條 遴選標準
(一)主辦單位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和獨立賬戶。
(二)舉辦活動的每個縣,青少年參與人數不少于80人,活動天數不少于5天,賽事場次不低于26場。
(三)民族地區、邊疆地區、革命老區、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優先。
(四)未舉辦過本項目的縣域優先。
第九條 資助標準
(一)本會根據當年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規模,結合資助縣域數量和各縣域的實際需求、活動規模和活動成本效益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活動的補貼額度,原則上每個縣域資助標準不超過10萬元。
(二)資助資金專項用于活動場地租賃、比賽官員費用、活動必需品采購、執行費、宣傳費、醫療及安全救護服務等方面。
(三)主辦單位用于執行、宣傳的費用,分別不超過總資助金額的5%,其余資金應全部用于承辦單位實施項目。
第十條 資助流程
(一)采取公開征集方式,在本會線上平臺發布通知,有意向主辦活動的省級足球協會向本會提交項目方案、預算編制及專項績效目標表等申請材料。
(二)項目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成立評審小組根據遴選標準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將擬受資助機構建議名單提交秘書長辦公會審議,審議通過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三)經公示無異議后,本會與擬受資助機構簽署《資助協議書》。
第十一條 資金管理
(一)本會與各主辦單位簽署資助協議后,資助款分兩期撥付,簽署協議后原則上支付首付款80%,完成協議約定后,本會根據各主辦單位提供的審計報告進行審核,確定尾款金額(不超過協議約定總金額的20%)并予以支付。
(二)由財務部門負責審核原始單據,撥付資金,確保項目順利開展。
第十二條 監督管理
(一)項目部門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做好項目立項、備案、遴選審核等工作。
(二)建立項目臺賬,有效有序推進項目執行。如協議內容有變更、調整,項目部門應及時報告,經秘書長辦公會審核通過后簽署補充協議,確保按時完成項目績效要求。
(三)項目部門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通過線上跟蹤、線下調研等方式,督導、監控各承辦單位舉辦活動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及時處理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確保活動順利開展,資金合理合規使用。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必要的實地調研。
(四)在項目實施結束后,項目部門負責總結、審計、結項、評估、歸檔工作,對項目績效完成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社會效益、存在的問題以及下一步的優化方案進行全面總結。
第十三條 安全保障
活動主辦單位為活動安全管理責任主體,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活動條件,制定《安全預案》《應急救援方案》《輿情應對方案》《衛生防疫方案》,自覺接受相關政府部門、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切實擔負起安全生產責任,確保活動安全順利開展。
第十四條 宣傳推廣
(一)主辦單位負責做好宣傳工作,收集、匯總各縣域地區活動的圖片、視頻及新聞稿件等素材并提交本會。
(二)在活動現場的顯著位置,標明“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支持”“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和中國體育彩票”標識。所有宣傳報道均應體現活動全稱和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社會監督
(一)本項目接受國家財政、審計部門和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的專項審計和監督。
(二)項目部門按照《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信息公開辦法》,做好本項目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本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