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國足球改革發展總體方案》等文件精神,規范本會青少年足球賽事活動公益項目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本會章程和公益項目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會青少年足球賽事活動公益項目的管理。項目旨在助力完善青少年足球競賽體系,擴大賽事規模、增加賽事種類,以培養更多有國際競爭力的青少年足球后備人才為目標,支持打造高水平、高質量青少年足球賽事。
第三條 本項目資金主要來源為本會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資金和社會捐贈資金。
第四條 實施范圍
全國范圍內舉辦的各級各類青少年足球賽事活動。
第五條 受益對象
6至18歲青少年。
第六條 遴選標準
(一)申報主體資質
各級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各級足球協會;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且正常運營的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具有體育及相關資質的基金會。
(二)優先資助以下賽事:
1.符合國家外交戰略,具有青少年足球公益、文化交流屬性,舉辦地在國內的國際性青少年足球賽事活動。
2.具有標志性、獨特性品牌,創建時間超過十年的青少年足球賽事活動。
3.能充分調動市場力量,獲得企業支持,形成品牌且賽事舉辦時間相對固定,結合本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特色優勢設立的地方性、區域性公益性青少年足球賽事。
4.在欠發達地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舉辦的各類公益性青少年足球賽事活動。
5.在足球事業發展薄弱地區開展的各類公益性青少年足球賽事活動。
第七條 資助標準
資助方式及標準分為三種情況:
(一)補貼類
1.國際性青少年足球賽事,原則上十一人制比賽場均補貼不超過2500元,七八人制比賽不超過1500元,五人制比賽不超過1000元。
2.全國性及省、市區域青少年足球賽事,原則上十一人制比賽場均補貼不超過1800元,七八人制比賽不超過1500元,五人制比賽不超過1000元。
3.縣域青少年足球賽事,原則上十一人制比賽場均補貼不超過1000元,七八人制比賽不超過800元,五人制比賽不超過600元。
(二)配套類
1.為落實《中國足球改革發展總體方案》,加大社會資金籌集力度,本會鼓勵各級政府、各級足球協會、各類社會組織、熱心足球事業的企業或個人,對足球公益事業進行捐贈。
2.如賽事主辦方(含聯合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動員社會力量對賽事進行資金支持,且資金全部或部分由出資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要求,自愿捐贈給本會專項用于該賽事,本會采取社會捐贈資金和本會配套資金原則上最高不超過1:1的方式對賽事進行資助。其中:
(1)國際性賽事最高配套資金額度不超過300萬元。
(2)全國性及省、市區域賽事,最高配套資金額度不超過100萬元。
(3)縣級區域內賽事最高配套資金額度不超過20萬元。
(三)全額資助類賽事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足球改革發展的決策部署,大力推動青少年足球事業發展,助力培養優秀足球人才,屬于以下情況的青少年足球賽事,按照《青少年足球賽事資金使用標準》給予全額支持:
1.符合國家足球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要求的賽事。
2.配合國家外交大局、有助于提升青少年足球國際競爭力的國際性青少年足球賽事。
3.為落實國家相關政策文件,由國家體育總局、中國足球協會主辦或指導的中西部地區青少年足球賽事。
以上賽事相關資助標準按照本會制定的《青少年足球賽事資金使用標準》執行。
第八條 資助流程
資助方式分為兩種情況:
(一)公開征集
1.本項目主要采取公開征集方式,由本會在線上平臺發布通知,由申請機構填寫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賽事資助申請書,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2.項目部門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前置審查,確認申請機構符合申報條件。
3.項目部門對通過前置審查的項目,根據遴選標準進行集體研究,提出擬資助機構建議名單。
4.擬資助機構建議名單報請秘書長辦公會議審議,確定擬資助機構及資助金額,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5.經公示無異議后,本會與受資助機構簽署《資助協議書》。
(二)定向資助
由本會主辦或指導的重點賽事,由項目部門報秘書長辦公會審議,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九條 資金管理
(一)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堅持公開透明、規范管理、注重績效的原則。
(二)項目資金專項用于場地租賃(含會議室)、裁判員勞務(含比賽監督及裁判監督)、志愿者勞務、現場急救醫療、賽事安保、保險、賽事物料耗材(足球門除外)、飲用水、比賽技術錄像、比賽用球、球員服裝、必要人員的食宿、交通以及賽事宣傳等。其中用于宣傳的資金不得超過資助金額的5%。
(三)企業或個人捐贈給本會用于青少年足球賽事的資金,捐贈資金使用范圍和資助金額可由捐贈方和本會共同商定。
第十條 監督管理
(一)項目部門根據項目歷年實施情況,做好項目立項、可行性分析備案等工作。
(二)項目實施過程中,受資助機構應按要求提供賽事秩序冊、進展報告等材料。
(三)項目部門建立項目臺賬,有效有序推進項目執行。如協議內容有變更、調整,項目部門應及時報告,經秘書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簽署補充協議,確保按時完成項目績效要求。
(四)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部門應通過線上跟蹤、線下調研等方式,督導、監控受資助機構舉辦活動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及時處理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確保活動順利開展,資金合理合規有效使用。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必要的實地調研,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中期評估。
(五)賽事結束后,受資助機構應按照資助協議約定,提交結項報告、財務報告或審計報告等文件。資助金額超過50萬元的賽事,須提交由具備專業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
(六)項目執行完畢,項目部門負責總結、審計、結項、歸檔工作,對項目的績效完成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社會效益、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下一步的優化方案進行分析總結。
第十一條 賽事安全管理
賽事主辦方為賽事安全管理責任主體,貫徹落實《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加強全國足球比賽安全管理工作的規定》相關要求,按照“誰主辦、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依法依規依合同舉辦賽事,加強體育領域安全生產管理和檢查力度,制定《安全預案》《應急救援方案》《輿情應對方案》《衛生防疫方案》,保障活動順利開展,防范極端天氣、自然災害等對項目活動人群造成的人身傷害,對出險事項以及活動發生的爭議、意外(如事故、延期、取消、不可抗力、投訴、輿情等事項)負責解決,并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二條 賽風賽紀管理
賽事主辦方為賽風賽紀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貫徹落實《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加強賽風賽紀教育和管理,防范化解賽場沖突和不文明現象等風險,保障活動順利開展。
第十三條 新聞宣傳
(一)受資助機構負責做好宣傳工作,收集、匯總賽事圖文、視頻及新聞稿件等素材并提交本會。
(二)受資助機構應在賽場顯著位置,設置“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支持”及“彩票公益金支持—中國福利彩票和中國體育彩票”標識。
第十四條 社會監督
(一)項目接受國家財政、審計部門和第三方機構進行的專項審計和監督。
(二)項目部門按照《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信息公開辦法》,做好本項目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本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