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國足球改革發展總體方案》等文件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本會章程和公益項目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體校杯”足球比賽(以下簡稱體校杯)是由體育總局青少司和中國足球協會作為主辦單位的全國性賽會制賽事。本會作為賽事支持單位,提供經費資助。本辦法適用于體校杯的資助和管理。
第三條 本項目資金主要來源為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資金。
第四條 資助對象和范圍
(一)本項目資助對象為體育總局確定的承辦單位。
(二)體校杯參賽對象為全國各級各類體校、足球學校。本會資助范圍根據每年度競賽通知和規程確定。
(三)資助資金專項用于競賽組織、競賽官員酬金、宣傳費、稅費、審計費等,其中宣傳費不超過總資助金額的5%。資金使用及相關開支標準:競賽官員酬金標準參考單項協會發布的酬金標準執行;差旅費標準參考《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差旅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條 實施流程
(一)受資助單位負責制定年度賽事實施方案(包含賽事組織、安全生產、應急預案、賽風賽紀管理、食品安全、醫療急救、輿情應對等)、預算和績效目標,經本會項目部門審核后,報秘書長辦公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后本會與受資助單位簽署《資助協議書》,并支付資金。
(二)受資助單位負責按照《全國青少年足球競賽日歷》和賽事實施方案組織賽事,確保完成《資助協議書》中約定的專項績效指標。
(三)受資助單位在賽事執行過程中應保持其正面良好的社會形象,任何行為不得損害本會的形象和利益。
(四)本會負責對賽事實施全過程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指導,對受資助單位提交的賽事數據進行抽查與復核。
第六條 資金管理
(一)本會資助資金為體育總局購買服務資金,保證資助資金合法有效。
(二)本會資助款分兩期支付,簽署協議后原則上支付首付款80%,完成協議約定后,根據審計報告確定尾款(不超過協議約定總金額的20%)。
(三)財務部門負責審核原始單據,支付資金,保障項目順利實施。
(四)本會為公益慈善組織,有權按照民政部和財政部相關規定,聘請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對賽事進行專項審計,也可由受資助單位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三方審計報告。
(五)受資助單位負責按照《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承接體育總局購買服務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在預算范圍內妥善使用資助款,確保專款專用。
(六)受資助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遵守相關財務規定,對資金進行規范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確保資金合理合規使用。
(七)鼓勵受資助單位通過市場開發手段籌措賽事經費和所需物資。
第七條 監督管理
(一)項目部門根據項目歷年實施開展情況,會同受資助單位做好項目立項、備案和年度預算申報工作。
(二)項目部門建立項目臺賬,有效有序推進項目執行。如協議內容有變更、調整,項目部門應及時報告,經秘書長辦公會議審核通過后簽署補充協議,確保按時完成項目績效要求。
(三)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部門應通過線上跟蹤、線下調研等方式,督導、監控賽事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糾正解決,確保賽事順利開展。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必要的實地調研,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中期評估。
(四)賽事結束后,項目部門負責督促受資助單位報送賽事組織實施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成果總結等專項書面報告,經本會驗收合格后支付尾款,收集項目實施材料歸檔保存。
(五)項目執行完畢,項目部門負責結項工作,對項目績效完成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社會效益、存在的問題、下一步的優化方案進行分析總結。
第八條 賽事安全
賽事主辦方為賽事安全管理責任主體,貫徹落實《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加強全國足球比賽安全管理工作的規定》相關要求,按照“誰主辦、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依法依規依合同舉辦賽事,加強體育領域安全生產管理和檢查力度,制定《安全預案》《應急救援方案》《輿情應對方案》《衛生防疫方案》,保障活動順利開展,防范極端天氣、自然災害等對項目活動人群造成的人身傷害,對出險事項以及活動發生的爭議、意外(如事故、延期、取消、不可抗力、投訴、輿情等事項)負責解決,并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條 賽風賽紀
賽事主辦方為賽風賽紀管理責任主體,負責貫徹落實《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加強賽風賽紀教育和管理,防范和化解賽風賽紀風險。根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中國足球協會足球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實施細則》以及青少年賽事和教練員管理等各項規定對本賽事出現的違規違紀行為作出處罰,并報中國足球協會備案。
第十條 宣傳推廣
(一)受資助單位負責做好項目宣傳工作,收集、匯總各賽區的圖片、視頻及新聞稿件等素材并提交本會。
(二)受資助單位應在本項目所有活動、宣傳和儀式上展示本會作為本項目支持單位的身份,同時在顯著位置標明“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支持”“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和中國體育彩票”標識。
第十一條 社會監督
(一)本項目接受國家財政、審計部門和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的專項審計和監督。
(二)項目部門按照《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信息公開辦法》,做好本項目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本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