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國足球改革發展總體方案》等文件精神,規范本會社會足球賽事活動公益項目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本會章程和公益項目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會社會足球賽事活動公益項目的管理。項目旨在資助各級各類基層組織舉辦多種形式的社會足球賽事活動,鼓勵更多群體參與足球、關注足球、熱愛足球,享受足球帶來的快樂,推動足球運動的普及與推廣。
第三條 本項目資金來源為政府購買服務資金和社會捐贈資金。
第四條 實施范圍
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第五條 資助對象
全國性社會組織、省市級足球協會等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
第六條 遴選標準
本會社會足球賽事活動公益項目分為公開征集賽事和定向資助賽事兩類,優先支持通過公開征集方式確定的賽事。
(一)公開征集賽事標準
1.主辦方須為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獨立賬戶,具備社會足球賽事組織實施能力,近兩年內舉辦過全國、跨區域、省級或市級規模的社會足球賽事活動。
2.比賽形式為五人制、七人制(或每隊6-10人)、十一人制、沙灘足球、雪地足球等。
3.按以下順序優先考慮支持相關社會足球賽事活動:
賽事主辦方為全國性社會組織;
賽事主辦方為省市級足球協會;
賽事覆蓋中西部地區,特別是 “三區三州” 等特殊困難地區;
賽事覆蓋其他民族地區、邊疆地區、革命老區、和鄉村振興定點幫扶縣。
(二)定向資助賽事標準
定向資助僅適用于契合國家重大活動、具備重大政治意義的賽事,由申請機構單獨申報,經本會秘書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納入資助范圍,原則上不重復享受公開征集賽事的優先支持政策。
第七條 資助標準
(一)公開征集賽事資助標準
1.使用政府購買服務資金時,按賽事成熟度和影響力分為品牌賽事和一般賽事兩類,對于連續舉辦3年及以上、年度場次達300場、社會影響力大的品牌賽事,每年資助上限 為1000萬元;對于開展時間短、參與人數較少或區域覆蓋較小的一般賽事,每年資助上限為300萬元。使用社會捐贈資金時,按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執行。
2.單場賽事核算標準(政府購買服務資金):
十一人制比賽每場不超過1800元;
七人制、八人制比賽每場不超過1500元;
五人制、沙灘足球、雪地足球等每場不超過1000元。
資助標準可根據年度預算、辦賽成本及社會募捐效果,浮動5%-10%。
(二)定向資助賽事資助標準
使用政府購買服務資金時,原則上按每支隊伍不超過 1 萬元核算;使用社會捐贈資金時,按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執行;具體金額通過“一事一議”方式協商確定,納入協議管理。
第八條 資助流程
本會根據賽事類型(公開征集/定向資助)實行分類管理,流程如下:
(一)公開征集賽事流程
1.申報階段:本會通過官方線上平臺發布賽事通知,申請機構按要求填報《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社會足球賽事活動申請表》,完成線上申報。
2.評審階段:本會對申報材料進行綜合評定,符合條件的提請秘書長辦公會審議,確定擬受資助機構名單。
3.公示階段:向社會公示擬受資助機構名單,公示期不少于3日;經公示無異議后進入協議談判環節。
4.協議簽署階段:與賽事潛在捐贈方協商確定捐贈金額、資金使用意向及管理費比例,簽署《捐贈協議》;與賽事主辦方確定賽事實施方案(含賽事組織、賽事安全、賽風賽紀監督、宣傳推廣等內容)、配比資助金額及賽事預算,簽署《資助協議》。
(二)定向資助賽事流程
1.申報階段:申請機構需撰寫申報函,闡明賽事背景、目標、計劃安排等內容,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如國家重大活動關聯文件),直接向本會申報。
2.評審階段:本會對申報材料進行專項審核,符合條件的提請秘書長辦公會審議,確定擬受資助機構。
3.協議簽署階段:參照公開征集賽事流程,與捐贈方(如需)及主辦方分別簽署《捐贈協議》《資助協議》,明確賽事細節及資金安排。
第九條 資金使用和撥付
(一)資助資金主要用于賽事場地租賃、競賽官員費用、比賽必需品、醫療和安全救護、人員保險費用、執行費用、宣傳費用、該地區足球事業發展等。其中,用于監督賽事執行、賽事宣傳推廣的費用,原則上分別不超過總資助金額的5%。
(二)政府購買服務資金,須按照《社會足球賽事活動資金使用規范》要求,合理合規使用。
(三)社會捐贈資金,在提取本會管理費后,按照捐贈人意愿,用于該項賽事或該地區足球事業發展。
(四)原則上,資助款分兩期撥付:簽署協議后,撥付總金額的80%作為首付款;完成協議約定后,根據提供的總結材料(含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結合我會聘請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結果,確定并撥付尾款(最高不超過協議約定總金額的20%)。
(五)財務部負責審核原始單據、撥付資金,保障項目順利實施。
第十條 監督管理
(一)項目部門根據項目歷年實施開展情況,做好項目立項、備案、遴選審核工作。
(二)項目部門負責建立項目臺賬,對賽事舉辦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包括進展情況,經費使用情況,現場實施情況,如發現實施過程中存在問題,及時督促糾正解決。對未按照協議履約或嚴重違規違紀情形的,報經秘書長辦公會研究,取消受資助資格,并追償資金。
(三)項目部門要按照協議約定,督促受資助機構按活動方案進度報送進展情況,受資助機構原則上要按照賽事具體方案執行,不得變更;但因特殊原因確需對賽事方案進行修改和調整時,須提前書面通知本會并經本會同意。
(四)項目部門要按照協議及績效目標,對受資助賽事活動的效果進行跟蹤管理,督促受資助機構做好賽事數據統計,及時報送賽事秩序冊,統計賽事涉及的場次、隊伍數量、參賽人數。
(五)每項賽事結束后,項目部門督促受資助機構自主聘請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對賽事進行專項審計;對年度資助金額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的賽事活動,本會可聘請第三方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賽事進行專項審計,根據審計結果確定尾款支付金額。
(六)項目部門督促受資助機構總結賽事組織實施情況、資金使用情況以及帶動的社會捐贈資金、市場開發、自有配套資金投入情況,并將總結報告及時報送本會。
(七)整體項目實施結束后,由項目部門負責結項工作,包括目標達成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出現的問題和不足、項目的改進思考等內容,并將有關材料歸檔保存。
第十一條 賽事安全
賽事主辦方為賽事安全管理責任主體,須按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加強全國足球比賽安全管理工作的規定》《群眾性體育賽事活動安全評估工作指南》《體育總局關于印發〈體育行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3版)〉的通知》,加強賽事管理,并制定《安全預案》《應急救援方案》《輿情應對方案》《衛生防疫方案》,保障賽事安全,防范極端天氣、自然災害等對項目活動人群造成的人身傷害。
第十二條 賽風賽紀
賽事主辦方為賽風賽紀管理責任主體,須按照《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社會足球賽事活動管理辦法(試行)》《中國足球協會社會足球賽事嚴重違規違紀懲戒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足球協會足球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實施細則》,加強賽風賽紀管理,營造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足球競賽環境,提升賽事活動的質量和形象。
第十三條 新聞宣傳
(一)受資助機構負責做好宣傳工作,收集、匯總賽事活動新聞稿件、圖文和視頻等素材并提交本會。
(二)在賽場顯著位置,設置“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支持”及“彩票公益金支持-中國福利彩票和中國體育彩票”標識。所有宣傳報道須體現賽事活動全稱和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社會監督
(一)項目接受國家財政、審計部門和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的專項審計和監督。
(二)項目部門按照《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信息公開辦法》,做好本項目的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