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印章保管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印章管理工作,規范基金會印章使用,確保基金會印章的安全,維護基金會的利益,根據《基金會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綜合部全面負責基金會的印章管理工作,發放、回收印章,監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三條基金會各類印章均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和使用。各保管人須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第四條基金會建立印章管理登記制度,對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予以記錄。
第五條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基金會工作人員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基金會工作人員持有基金會印章的,須辦理移交印章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六條印章保管人必須明確職責,妥善保管印章,保證印章的絕對安全和正確使用,如有遺失或被盜用,必須及時向基金會領導報告,所產生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責任,由印章保管人員自負。
第七條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防止濫用和被盜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八條對于違反印章管理使用規定的人員,有關領導要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給基金會造成損失的,由基金會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觸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門處理。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九條印章保管人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使用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后按要求蓋印。蓋印要端正、清晰,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編號整理,歸卷備查。有考查價值的,在年終整理立卷時歸檔保存。
第十條不準在空白憑證上蓋印,特殊情況需經理事長特別批準,并編號登記,存檔備案。
第十一條印章原則上不準攜帶外出,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表》,載明事項,經理事長或授權人批準后攜帶使用。
第十二條財務人員依日常的管理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使用財務印章。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基金會變更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到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請,經核準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十四條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應將全部印章交回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封存。
第十五條基金會印章丟失,經聲明作廢后,按有關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第十六條本管理制度解釋權歸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
第十七條此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