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人事管理,合理開發、使用人力資源,激發開拓、進取精神,增強內部活力、凝聚力,打造一支思想、專業素質過硬的工作隊伍,根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聘 用
第二條 本基金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用制。
第三條 聘用工作人員堅持人才戰略,全面考察、公開競爭、擇優錄用,能力與崗位要求相匹配的原則。
第四條 綜合部根據各職能部門工作和任務,按照“科學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則,設置崗位,秘書長辦公會提出用人計劃,報理事長辦公會議批準。
第五條 基金會工作人員聘用采取內部調配和外部招聘相結合。聘用程序、內容依理事長辦公會決議執行。
第六條 基金會所聘人員經過考試、面試合格后填寫《聘用人員審批表》,并提交體檢報告、學歷證明、資歷證明等材料,經專職理事長、秘書長聯合辦公會審查批準后,由綜合部發出擬錄用通知,由基金會法定代表人與擬錄用人員簽署《聘用合同(試用期)》,進入試用期。
第三章 試 用
第七條 凡基金會擬正式錄用人員,都需經歷3個月的試用期。
第八條 試用期內,試用人員要求辭職或基金會要求辭退均應提前5個工作日提出,并進行工作交接。
第九條 基金會保障試用人員的權益,指定有關部門及專人對試用人員進行入職培訓,按照《聘用合同(試用期)》約定為試用人員發放勞動報酬,努力為試用人員提供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
第四章 入 職
第十條 試用人員試用期滿,由擬用部門提交試用期考核意見,經綜合部考查審核報秘書長辦公會議批準后,與其簽署《聘用合同》。
第十一條 綜合部依據《聘用合同》及相關規定,擬定起薪通知財務部門執行,由財務部門核定新員工的社會保險等。
第十二條 綜合部為新員工人事檔案、黨團關系接轉等有關手續。
第四章 人事檔案
第十三條 基金會聘用的專職人員檔案委托具備資質的人才服務機構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 綜合部負責與委托存檔的人才服務機構進行對接,承擔基金會有關人員的人事檔案服務工作,具體負責基金會有關人事檔案的收集、歸檔、查閱、轉遞等。
第十五條 基金會人事檔案的管理按照人才服務機構的統一要求進行。
第五章 培 訓
第十六條 基金會綜合部負責培訓活動的統籌、規劃和實施。其他各職能部門負責人應協助綜合部進行培訓的實施、督促,同時組織開展好本部門內部的培訓。
第十七條 入職培訓:基金會新入職人員均應進行職前教育,使新入職員工了解基金會的組織文化、宗旨理念、發展歷程、業務范圍、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內容。入職培訓由綜合部組織,各部門負責人具體參與實施。
第十八條 崗位技能培訓:根據基金會的發展規劃和各部門工作需要,對員工進行崗位技能培訓。崗位技能培訓由綜合部協同其他各部門共同進行規劃與執行。
第十九條 外派培訓:由基金會派遣,培訓地點在基金會以外,包括參加各類培訓班、管理人員及專業業務人員外出考察等。
第二十條 臨時培訓:各部門可根據工作、業務需要隨時設訓。綜合部予以組織和配合。
第二十一條 個人出資培訓:基金會鼓勵員工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參加各種業余教育培訓活動。員工因考試需占用工作時間,持準考證經部門負責人批準辦理請假手續。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每年對員工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在次年春節前完成。
第二十三條 考核由基金會秘書長負責。參加考核的員工需填寫《年度個人考核登記表》,經秘書長審核,綜合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考核以崗位職責及年度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對德、能、勤、績、廉全面考查。內容包括遵紀守法、出勤率、工作業績、業務能力、團結配合等。考核分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級。
第二十五條 年度考核要嚴格堅持標準,公正、公平、符合實際,考核結果作為獎懲、聘用、晉級和調整崗位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結合薪酬方案,也可以實施平時考核、月度考核等。
第七章 獎 懲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要依據本會章程賦予的職責積極開展工作,對每個員工進行績效量化考評,對工作任務完成出色和做出突出貢獻的給予獎勵,對工作不負責任何如期不完成工作任務的,進行必要的獎懲,有違紀違規行為則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 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基金會根據實際情況考慮獎勵類型,給予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
(一)在年度工作中連續表現優秀和取得重大成績者;
(二)對基金會工作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施有重大成效者;
(三)在基金拓展、開辟捐贈渠道方面有重大貢獻者;
(四)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貢獻者,或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在期限內,并有質量完成者;
(五)對于有危害本會權益事情,敢于揭發制止,為基金會挽回重大不必要損失者。
第二十九條 懲處分為“辭退”、“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分別予以懲處。
第三十條 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辭退”處分:
(一)違反國家法令,違法亂紀者;
(二)連續3年考核不合格者;
(三)仿效上級人員簽字,盜用公印、信函者或擅用基金會名義者;
(四)受到投訴或舉報,嚴重損壞基金會信譽者,以及捏造謠言致使基金會遭受重大損失者。
第三十一條 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降級”、“記大過”處分:
(一)連續2年考核不合格者給予降級處分;
(二)故意浪費基金會財務或辦事疏忽,使基金會受損者,根據其嚴重性程度,給予降級或記大過處分;
(三)未經上級批準,擅自做主且造成損失者;
(四)受到檢舉投訴,較嚴重損害基金會形象,且經查屬實者給予降級降薪處理。
第三十二條 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一)服務態度低劣,對基金會還未構成嚴重損失者;
(二)工作不力,屢誡不改者。
第三十三條 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一)本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二)遇非常事變,故意躲避者;
(三)在月份內遲到、早退次數累計10次或以上,年度曠工5次或以上者;
第三十四條 其他違反基金會各項規章,應視情節給予懲處。
第三十五條 基金會工作人員的獎懲由綜合部會同相關部門提出,報秘書長辦公會議定。
第八章 薪酬福利
第三十六條 基金會員工的薪酬福利按照國家相關政策,根據崗位要求、基金會運營情況、行業水平、所在地區收入水平綜合確定,具體由薪酬方案另行規定。薪酬福利總量控制在上個年度公益支出總量10%范圍內的一定比例。
第三十七條 基金會員工的收入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生活性補貼、績效工資,以及福利、年度獎金等部分構成。均以稅前數值計算,由基金會統一按照所得稅標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三十八條 受公益支出總量的制約,績效工資或年度獎金將根據實際情況,酌情適度調整。
第三十九條 基金會設立《理事長獎勵基金》,用于獎勵上年度有突出貢獻的基金會工作人員。受獎人員和獎勵標準由理事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
第四十條 員工福利補助包括:各種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防暑降溫費、交通補貼費、通訊補助、臨時補助等。若員工患重大疾病,酌情幫助其解決社會醫療保險之外的其它相關醫療費用。
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付薪日期為每月5日,支付的是員工當月的工資。若付薪日恰逢節假日或休息日,則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直接存入指定的員工個人銀行賬戶。
第四十二條 臨時工工資、返聘人員工資、試用期人員工資均實行包干工資制度,具體標準由綜合部提出方案,理事長辦公會議確定。
第四十三條 員工職務發生變化,按其變化后的職務級別調整其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和年度獎金。
第四十四條 按照有關規定,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給于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含)等級以上的員工,正常晉升一級薪級工資。
第四十五條 根據基金會實際業績情況,結合社會薪資水平、社會綜合物價水平適當調整員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六條 根據國家關于社會保險統籌的具體規定,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依規定為員工辦理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四十七條 基金會為員工提供工作日的工作午餐。
第九章 休假體檢
第四十八條 執行國家有關法規,員工享有周六、周日和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九條 員工工作滿12個月(包括試用期)可享受帶薪休假。
第五十條 員工年假、婚假、產假、計劃生育假、喪假、工傷假等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基金會每年組織員工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第十章 解除和終止聘用合同
第五十二條 在聘用期內,員工辭職或基金會解聘,均按照聘用協議書中的相關條款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制度由綜合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制度自理事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