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貨幣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規范貨幣資金的收支行為,根據《會計法》以及財政部《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貨幣資金(試行)》(財會[2001]41號)等國家財務管理法律規章,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會的貨幣資金主要包括銀行存款和現金。
第三條 基金會籌資和財務部是基金會貨幣資金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基金會貨幣資金管理。其他部門和個人不得留存公用資金。
第四條 籌資和財務部負責人負責組織和審批貨幣資金收支全面工作,出納人員負責貨幣資金的收支管理,會計人員負責貨幣資金收支復核工作。
第五條 貨幣資金支付程序:
(一)支付申請。按照《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財務授權審批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執行。
(二)支付審批。 申請貨幣資金2萬元以下的,經辦人員制表,會計人員審核后支付;2萬元以上的,經辦人員制表,會計人員審核,財務負責人審批后支付。
(三)支付審核。會計人員對審批齊全的支付申請進行全面稽核,核查無誤后,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四)辦理支付。出納人員根據復核無誤的支付申請,按規定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手續,并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第六條 銀行存款管理: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立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單位取得的資金須及時記入單位銀行賬,不準出租、出借或轉讓銀行賬戶。
(二)會計按月核對銀行賬目并編制《銀行余額平衡調節表》,未達賬項要逐筆落實,及時處理。
第七條 公務用卡管理:
(一)原則上,公務消費優先使用公務用卡結算。不具備刷卡條件而無法采用公務用卡結算的支出,如快遞費、市內交通費、加班餐費等,可暫不使用公務用卡結算。
(二)持卡人使用公務用卡同時進行公務和個人消費時,必須將公務消費與個人消費分別刷卡支付,分別打印交易消費憑條和發票。
(三)持卡人在公務消費中不得通過公務用卡提取現金。
第八條 支票管理:
(一)不能使用公務用卡結算的業務和不符合公務用卡結算要求且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支出使用支票結算。
(二)領用支票須先填寫《支票領用單》,經審批并提供相關憑據后辦理領用手續。領用時,在指定的支票登記簿上登記領用日期、用途等已明確的事項。
(三)支票根據借領限額以“¥”符號填封支票小寫欄,不可簽發空白支票和遠期支票。
(四)支票按借領用途使用,不得改變支票用途,不能超限額支取。
(五)支票領取后要妥善保管,發生遺失要立即向財務部門報告,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避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由于領用人的責任造成損失的,由領用人承擔經濟責任。
(六)領用支票后十日內結算。為便于對賬,月末領用人領用支票的必須在次月3日內結清所有借領支票,否則不能領用新支票。
第九條 現金管理:
(一)支付范圍。不能以轉賬或支票形式支付的勞務費、評審費;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不能使用公務用卡結算的零星日常公用支出等。確因特殊原因需現金支付的,需說明理由并經財務部門負責人批準。
(二)報銷和支取。經辦人填報單據,提交相關責任人核準,出納根據核準完整的報銷單據支取現金交經辦人。
(三)日常管理。不得坐收坐支現金,現金收入及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送存銀行。建立健全現金賬目,序時登記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賬實相符。
(四)每日業務終了,出納人員應對庫存現金進行盤點,每月會計人員應定期抽查庫存現金,并及時核對現金日記賬和總賬,做到賬款、賬賬相符,盤點記錄應作為會計檔案保管。
第十條 報銷原始憑證是填制記賬憑證、登記賬簿的原始依據,應真實、可靠、準確。報銷憑證應具備以下要素:票據名稱、填制日期、填制單位名稱或填制人姓名、經辦人簽名或蓋章、收款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和金額。收款方必須與報銷憑證單位名稱一致。
第十一條 按照規定程序使用財務印章,財務專用章與法人印章分設專人保管。
第十二條 各部門及項目負責人對本部門及項目所發生的各項資金業務均負有監督檢查義務,并積極配合國家有關部門的審計和專項檢查。財務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貨幣資金業務進行監督檢查,存在問題要及時糾正。發現嚴重違紀等重大問題,提交基金會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基金會籌資和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