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陽光球場”足球設施建設公益項目實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滿足群眾對足球場地設施的迫切需要,促進足球運動的普及和發展,擴大足球人口規模,基金會實施“陽光球場”足球設施建設公益項目(以下簡稱陽光球場)。為規范管理,保證項目有效實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基金會陽光球場公益項目的實施管理,包括建設標準足球場及附屬設施(以下簡稱標準球場)和籠式足球場及附屬設施(以下簡稱籠式球場)。
第三條 陽光球場資金來源為本基金會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和社會募捐資金。
第四條 實施范圍和對象
以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和足球運動事業發展薄弱地區為主,兼顧足球發展基礎好的地區提高足球運動水平的需要;資助對象為具備土地性質為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學校、社區、公園、體育場。
第五條 實施方式
(一)捐贈建設標準球場的,由受捐贈機構組織實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立項審批、招投標、驗收等手續。
(二)受捐贈機構接受捐贈籠式球場的,可由受捐贈機構組織實施,也可由本基金會統一招標購置,中標企業負責制作安裝,受捐贈機構驗收合格后接受捐贈球場投入使用。
(三)基金會捐贈的球場命名為“xxx陽光球場”。整捐1塊標準球場或1個籠式球場的機構或個人,享有該場地的冠名權。
第六條 實施條件
受捐贈機構須具有法人資格,并且具有符合條件的土地,在場地建成后負責管理維護,向社會免費或低收費開放。
(一)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符合條件的機構優先。
(二)受捐贈機構須在接受捐贈的足球場地顯著位置牢固懸掛“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捐贈”“ 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和中國體育彩票”等字樣的牌匾。
第七條 實施流程
(一)本基金會發函公告(模版詳見附件1、2),由省、區、市體育局、教育局等政府部門或有關組織協助推薦擬受資助機構。
(二)對符合陽光球場申請條件的機構,須按照要求填報《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陽光球場”標準足球場及附屬設施申請表》或《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陽光球場”籠式足球場及附屬設施申請表》。
(三)本基金會對申請機構情況進行考察,根據考察評估情況,經理事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受捐贈機構。
(四)本基金會會向申請機構反饋審核結果,對符合資助條件的機構簽訂捐贈協議書(模版詳見附件3、4)。
第八條 管理監督
(一)本基金會相關部門負責項目資金按時到位,確保項目運營通暢。
(二)本基金會相關部門具體負責檢查項目工作進展與經費使用情況,督促受捐贈機構每季度報送項目進展情況及下一步工作計劃,督促處理項目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督促及時辦理驗收手續。項目完成后,督促受捐贈機構及時報送項目組織實施情況,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項目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成果總結材料。
(三)本公益項目接受國家財政、審計部門和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和監督,并按照信息發布相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本辦法由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 年 月 日理事長辦公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