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財務授權審批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財務管理工作,規范基金會財務授權審批行為,降低財務運行風險,根據《會計法》等國家財務管理法律規章,以及《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章程》,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基金會財務管理實際,將財務授權審批分為公益項目支出審批、日常公用經費借款審批、日常公用經費支出審批、固定資產購置支出報銷付款審批等四類。
第三條 公益項目支出審批流程:項目部門將已生效的相關項目協議交籌資和財務部→籌資和財務部經辦人擬定付款單據并簽字→籌資和財務部負責人審核簽字→理事長批準簽字。 經上述審批流程后,籌資和財務部會計人員審核原始單據,出納人員付款。 第四條 日常公用經費借款審批流程:經辦人擬定借款單據并簽字→經辦人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籌資和財務部負責人審核簽字→理事長批準簽字。 經上述審批流程后,籌資和財務部出納人員付款。 第五條 日常公用經費報銷審批付款流程:經辦人擬定報銷單據并簽字→經辦人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籌資和財務部負責人審核簽字→理事長批準簽字。 經上述審批流程后,籌資和財務部會計人員審核原始單據,出納人員付款。 第六條 固定資產購置支出報銷付款審批流程:經辦人將固定資產購置合同、資產驗收單或交接單、報銷單據整理并簽字→經辦人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籌資和財務部負責人審核簽字→理事長批準簽字。 經上述審批流程后,籌資和財務部會計人員審核原始單據,出納人員付款。
第七條 審批流程中人員責任:經辦人應如實反映資金支付內容并備齊相關原始單據和資料等,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相關財務開支的真實性、合規性、完整性負責,籌資和財務部負責人對資金撥付結果負責,理事長對財務支付負領導責任。 第八條 籌資和財務部按照上述審批權限處理資金事務,不符合規定的,不予辦理。
第九條 被授權人在辦理基金會事務中有掩蓋事實、弄虛作假、濫用權利、營私舞弊等行為的,一經查實,將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基金會籌資和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