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足球發展基金青少年足球菁英人才培養計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青少年足球菁英人才培養計劃(以下簡稱“菁英計劃”)公益項目的管理,整體提升青少年足球教學和訓練水平,扎實推進青少年足球訓練和足球運動后備人才培養,確保菁英計劃項目順利實施和取得實效,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章 資金來源
第二條菁英計劃資金來源為基金會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和社會募捐資金。
第三章 資助內容
第三條 資助組織青少年足球訓練、交流、賽事活動、師資培訓、場地、設施、器材、裝備、體檢和保險等。
第四章 資助對象和申請條件
第四條資助對象
全國范圍內具備一定條件的各級體校、業余體校、體育傳統項目學校、足球特色學校和社會青少年足球訓練公益機構。
第五條 申請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固定辦公場所;
(二)具有至少1名持有中國足協D級以上(含D級)或五人制L1以上(含L1)等級證書的教練員;
(三)能夠選拔熱愛足球運動、具有發展潛質的青少年,經監護人同意,組隊進行足球訓練和參賽;
(四)具備自有或合作、租賃的足球訓練場地;
(五)能夠保障青少年學員文化課學習。
第五章 申請方式和試點單位確定
第六條 為兼顧全國各地區各類機構發展,可由體育管理部門、地方足球協會、教育管理部門和全國性青少年體育社會組織推薦,也可由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選擇符合條件的機構加入菁英計劃。
第七條 申請機構按要求填報《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青少年足球菁英人才培養計劃”公益項目申請表》。
第八條基金會要對申請機構情況進行考察評估,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確定成為試點單位后公告。
第九條基金會要與機構簽訂資助協議書,以保證菁英計劃的順利實施。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 對菁英計劃試點單位,基金會授予“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青少年足球菁英計劃試點單位”牌匾。
第十一條 試點單位負責選拔青少年學員,組隊開展青少年足球專項訓練,并將組隊信息報基金會備案。選拔的學員需經監護人同意,學員變更時要及時報送變更信息并注明原因。
第十二條享受菁英計劃資助的青少年學員無條件響應國家隊(青少年隊)集訓和征招,對菁英計劃內的青少年學員進入職業足球序列得到的青訓補償費用,試點單位可自愿在基金會設立青少年足球發展基金(原則上不超過青訓補償費用的20%),支持青少年足球訓練工作可持續發展。
第十三條各試點單位在購置器材、耗材及訓練比賽裝備時,優先選擇使用國產品牌。
第十四條 試點單位要制定資助資金使用方案,保證資助資金的安全、及時和高效使用,??顚S?、專賬核算,各項支出要符合資助范圍及國家有關規定,不得用于公務接待和單位福利。
第十五條 試點單位在教練員、學員的訓練比賽裝備上可印有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字樣或標識,也可使用菁英計劃名稱或標識。
第十六條試點單位要積極參加基金會組織的教練員培訓、菁英訓練營、“菁英杯”賽和相關足球交流以及公益慈善活動。
第十七條試點單位要制定詳細的訓練計劃,確保青少年學員訓練學習兩不誤,在安排青少年學員的訓練同時安排好文化課學習。
第十八條試點單位建立青少年女子足球隊,應優先配備女性足球教練員,不能配備的須配備一名女性管理員。
第十九條 試點單位要加強對參加菁英計劃教練員的管理和監督,對不符合《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青少年足球菁英人才培養計劃足球教練員工作規范》的教練員建立退出機制。
第二十條基金會不定期檢查各試點單位工作進展與經費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 基金會邀請行業知名人士和專家咨詢組成員對菁英計劃活動進行指導。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聘請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對試點單位進行財務審計或由試點單位提供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三條 試點單位未按協議使用資助款項或有其他違反財務規定情形的要限期整改,期限內不能達到要求或嚴重違反協議規定的,取消試點單位資格并對違規資金進行追償。
第二十四條基金會依據《菁英計劃試點單位年度評價考核辦法(試行)》和《菁英計劃試點單位年度評價考核評分細則》對各試點單位的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評價。
第二十五條 對年度考核中存在以下任何一項不達標的單位,取消菁英計劃試點資格:
(一)未能提供有效法人證書。
(二)資金賬戶出現問題,不能正常使用。
(三)自有或合作、租賃場地不符合考核要求。
(四)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五)資金使用違法違紀以及違反協議規定等重大問題。
第二十六條對年度考核中項目實施部分得分在60分以下的試點單位,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菁英計劃試點單位資格。
第二十七條對年度考核中進取爭優部分得分排名前10位的試點單位,授予“優秀試點單位”稱號。
第二十八條 試點單位可采用多種方式與校園足球合作,組織本地區青少年足球賽事和交流活動,發揮示范和帶頭作用,提高本地區青少年足球水平。
第二十九條基金會鼓勵各試點單位在努力做好青訓工作的同時,尋求所在地政府、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足球協會以及其他社會機構或個人的支持,扎實做好青少年足球訓練工作。
第三十條基金會搭建的菁英計劃公益平臺,接受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捐贈,捐贈資金和物品全部用于青少年足球人才培養,使用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負責解釋。
